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

  • 1個人情報の適正利用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a) 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和信貸有限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i) (1) 開立或運作戶口;

    (2) 建立或維持信貸融通;及/或

    (3) 建立或運作或提供由和信貸有限公司或透過和信貸有限公司供應的產品或服務(包括信貸、信用卡、理財及/或保險以及與該等產品及服務相關的產品及服務);
    (統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及/或

    (ii) 和信貸有限公司接受的物資及服務。

    (b) 若未能向和信貸有限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和信貸有限公司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c) 資料當事人於和信貸有限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和信貸有限公司進行交易時,和信貸有限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或存款或透過信用卡進行交易時。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i) 處理資料當事人建立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或合適性);

    (ii)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iii) 對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申請,抑或是每年的定期或特別檢討期間(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

    (iv) 建立及維持和信貸有限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vi)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紀錄,以供目前及今後參考;

    (vi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ii)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信用卡、理財、保險服務或有關產品;

    (ix)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更多詳情請參閱(g)段);

    (x) 確定欠付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

    (xi) 執行資料當事人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其義務提供扺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 履行或遵守適用於和信貸有限公司的任何資料披露及使用義務、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以下內容應當遵守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和信貸有限公司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理財、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i) 履行或遵守在和信貸有限公司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和信貸有限公司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v) 供和信貸有限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和信貸有限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及/或

    (xv)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e) 和信貸有限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d)段列出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轉移或披露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

    (i) 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和信貸有限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對和信貸有限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v) 根據對和信貸有限公司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和信貸有限公司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和信貸有限公司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和信貸有限公司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和信貸有限公司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和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及商業收購公司;

    (vii) 和信貸有限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和信貸有限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viii) 提供或擬定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從而擔保或抵押資料當事人之義務的任何方;及/或

    (ix) (1)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及有關服務供應商;

    (2) 第三方獎賞、獎勵、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3) 和信貸有限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5) 就以上(d)(ix)段列明的用途而被和信貸有限公司任用之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f) (i) 就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和信貸有限公司可能會把下列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和信貸有限公司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3)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4) 出生日期;

    (5) 通訊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融通種類;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帳);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和信貸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iii) 和信貸有限公司可於以下期間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考慮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

    (2) 檢討出現拖欠還款超過60日的欠賬的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和信貸有限公司就該信貸融通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3) 當和信貸有限公司與資料當事人資料當事人就信貸融通拖欠還款而已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時,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推行上述債務重組安排;及/或

    (4) 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制訂由資料當事人提出的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iv) 和信貸有限公司可於以下期間(於2013年3月31日之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檢討及續批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按揭貸款;及/或

    (2) 考慮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出的信貸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申請,及/或檢討或續批已向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任何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前提是在上述任一情形下,該等信貸融通的額度不少於由一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不時指定或決定的水平或機制釐定的水平。

    (g)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和信貸有限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和信貸有限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和信貸有限公司可能把和信貸有限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 信貸、理財、保險、信用卡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 和信貸有限公司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和信貸有限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其他推廣活動、捐款及/或捐贈而言)徵求:

    (1)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

    (2)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3) 和信貸有限公司之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和信貸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和信貸亦擬將以上(g)(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g)(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和信貸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和信貸可能因如以上(g)(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和信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和信貸會於以上(g)(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資料當事人不希望和信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和信貸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h)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問和信貸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或能夠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和信貸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和信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程序並獲悉和信貸所持及/或他/她能夠查閱之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對於和信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戶口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包括任何戶口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戶口時,指示和信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資料庫刪除有關戶口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戶口後五年內提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 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即緊接和信貸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戶口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出現關於戶口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自出現拖欠之日起計60天屆滿前被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或撇賬者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j)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戶口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k) 根據條例的條款,和信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l)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和信貸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戶口資料或紀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i) 增加信用額;

    (ii)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及

    (iii) 與資料當事人或該第三方展開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m) 和信貸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信貸申請。若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和信貸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n) 和信貸或前文(e)條所指從和信貸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o)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和信貸所持資料、索取和信貸有限公司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和信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
    資料保障主任
    電話:2163 0201
    傳真:2134 3377

    (p)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在本通知中,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否則斜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

    戶口,指就和信貸可能不時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各項信貸融通、服務或產品,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戶口。

    資料當事人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客戶、客戶配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員及經理、供應商、代理人、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以及與或透過和信貸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以任何身份,指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之方式。

    按揭宗數,指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貸款宗數。